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楚天瑞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靖江市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本院受理的北京楚天瑞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靖江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楚天瑞平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靖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万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