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5483-2号
原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老粮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环保改造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65t/h锅炉脱硫脱硝除尘除雾一体化项目中的一体塔主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00万元整。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一体塔主设备,但被告仅支付90万元预付款,余款210万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1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环保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故靖江市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2015年7月10日,被告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环保改造项目合同书,原告返还被告预付款90万元并赔偿被告投入的基础费用、管道制造、安装费用、防腐费用等。原告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辖终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案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原告以同一事实于2016年8月2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环保改造项目所谓欠款,该诉求可以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一并解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是同一合同,同一基本事实。因此贵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环保改造项目合同,约定”若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起诉原告为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应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