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35民初52号
原告:杨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大邑县苏家镇。
原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
被告:**,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现在四川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被告: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17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MA63NDG8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璐、***与被告**、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璐、***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璐、***负担。
审判长益西拉姆
审判员巴英
审判员严正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次旦娜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