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6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5日,住四川汉源县宜东镇茂盛村****。
委托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鹏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慧玲,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伯*****,男,藏族,生于1985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稻城县金珠镇上茹布村****附**。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吉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伯*****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晓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