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152号
申请人:**区龙滕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区中山路18号3楼B座02室
经营者:周晓兵。
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张家地村。
法定代表人:冯娴。
被申请人:无锡凯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龙渚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区龙滕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9230号。申请人**区龙滕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区龙滕建材经营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区龙滕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凯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