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962号
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1010609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旺安社区高浪路999-8-B1-1201-12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雪浪长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20WCR772,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社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16号楼11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银泽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20B2054,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五爱路78-501-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雪浪长广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银泽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590号。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无锡雪浪长广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银泽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雪浪长广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银泽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