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凯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1079号 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华**道高浪路999-8-B1-1201-1218室。 法定代表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