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3民特33号
申请人: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8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K6P385T。
法定代表人:祝坤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波,云南鼎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3月30日生,本科文化,住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生,楚雄市供排水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楚雄市,系**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波、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超能达公司申请称:一、超能达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是一家从事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新公司。公司开业前,进行了员工招聘。**在2016年6月1日来公司应聘出纳一职,**称其系金融专业本科毕业并持有会计资格证,为了丈夫和孩子辞去昆明正式事业编制的工作回到楚雄,其熟悉社保办理、管理流程,擅长人力资源管理。因公司急需人才,于是招用了**为出纳,试用期为三个月(2016年7月1日至10月1日)。**入职后,为公司编制了员工工作制度、部门工作制度等,公司在2016年7月21日和29日的员工大会上,任命**为办公室负责人兼出纳。但自2016年8月起,**多次出现违反劳动纪律的状况。(一)**作为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其本人却经常迟到、早退,在上班期间网购;(二)**工作期间,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三)**拖延办理员工社保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四)**身为公司出纳,其经手账目出现多报、重报的情况;(五)**负责采购的办公用品,有单据无实物;(六)**在被免去出纳职务后,公司要求其交出账本、对公账户U盾给新出纳,但其拒不交还U盾并且撕毁了账本的第11页至第14页,造成公司三个月的员工工资无法发放,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二、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无相应的会计资质应聘财务岗位,在试用期内又多次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按其行为公司应予以开除处理,但是公司领导考虑到**还年轻,只是给予了试用期辞退的处分,但**却虚构事实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庭,因超能达公司系刚刚成立的公司,无相应的诉讼经验,加之仲裁期间请的委托代理人不了解情况,导致仲裁裁决对公司不利。现将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陈述如下,请法庭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一)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未认定**虚构资质,骗取财务岗位的事实。**声称其系金融专业大学生,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直至**被辞退都无法拿出国家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其本身没有会计资质,虚构从业资质应聘超能达公司的财务岗位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二)**在工作中违法公司纪律,至于撕毁账本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三)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没有审查解除**的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于2016年6月1日入职超能达公司,成为该公司办公室文员。双方约定,实习期一个月,工资2500元,实习期满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公司为**购买五险一金)。2016年9月27日,公司单方面辞退**,理由是**系已婚女性,公司不需要太多女性员工,且**已经育有一子,年纪尚幼,不利于**在超能达公司开展工作。**被辞退后,索要当月工资遭拒,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也支持了**的部分请求,**考虑到已经在新的单位开始了新的工作,不愿意更多地与超能达公司纠缠,也接受了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但是超能达公司却颠倒是非,发表对**的不利言论,给**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劳动者讨要工资合理合法,超能达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企业,拖延支付**工资至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2、楚雄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是否应予撤销?
针对上述争议,超能达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银行凭证,欲证明超能达公司转入**银行账户27300元,但**只返还公司22896元,出现6000元的短款;2、办公用品采购明细清单,欲证明**已经采购办公用品,但现不知存于何处;3、现金日记账,欲证明2016年9月27日,**将公司账本的11—14页撕毁;4、招工记录,欲证明**在应聘公司出纳一职时,口述其系金融类专业本科院校毕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前还通过招考进入昆明市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之所以辞去昆明的公职来楚雄是因为丈夫及年幼的孩子在楚雄生活,其熟悉社保办理、管理流程、擅长人力资源管理等基本情况;5、会议记录,欲证明**在为公司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后,被任命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职责包括公司人员档案管理、社保办理、办公用品采购、发放等;6、超能达公司员工张明秀、杨梅、罗文郑等人的用工合同及证言,欲证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超能达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将**辞退符合法律;7、超能达公司的《员工守则》《人事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欲证明**严重违反了超能达公司的管理规定,公司将**辞退有合法依据;8、工作表、赔偿协议书及网银凭证,欲证明公司在辞退**时,**将公司对公账户U盾拿走,不归还公司,造成公司无法发放9、10月份的员工工资,2016年11月公司补办U盾后,才造表发放员工工资,导致公司向员工进行补偿,**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经质证,**对超能达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提交了下列证据:1、工资表四张,欲证明**领取了超能达公司2016年6、7、8月份的工资,**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6月份的工资为2500元,7、8月份的工资为3000元,**已经经过试用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2、移交明细清单,欲证明**在移交公司账目时新出纳杨梅收到了**转账的29417元,账目已经交清。
经质证,超能达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超能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7、8不能证明其欲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证据1、2不能证实其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有该条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楚劳人仲案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文娟
审判员  蔡建华
审判员  李佳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