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821号
原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小河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CEC17P。
法定代表人:张忍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8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6P285T。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宁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城南开发区富泰商贸城B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MA6NFWRK36。
负责人:农光乐。
原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超能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富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深***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徐彦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寇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