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530号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都区清流镇均田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郑贤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青年路40号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孙伟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以款项现已结清为由,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四川省威盾匠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