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3325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在执行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联系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到本院领取相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9年8月15日、12月2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等财产,名下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处理。2019年10月18日本院向兰坪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不动产,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2月2日本院委托营山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预警布控,暂无行踪下落。以上执行信息和案件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线索。
2019年8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2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变现,本院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桥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四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