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25民初6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兰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振兴路7号世纪广场商住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0元,减半收取计16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彭鑫亮
审判员和晓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