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25民初66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兰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振兴路7号世纪广场商住楼1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蓬谷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0元,减半收取计16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长彭鑫亮
审判员和晓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