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18271号

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

法定代表人:赵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梅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

法定代表人:王沛军,总经理。

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梅博、曾颖,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489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3848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以38489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签署《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项目标段六(711)机电深化设计(BIM)咨询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原告指派专业工程师配合被告完成深化设计和BIM建模等技术服务工作,被告每两个月结算一次服务报酬,任何一方违反构成违约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2019年2月14日,双方签署《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项目标段六(711)机电深化设计(BIM)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对于技术服务人数和费用标准作出变更。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对费用标准做出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并于2019年9月30日完成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但被告在此期间仅进行了3次结算。2019年11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北京环球影城P6标段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84890元。至此之后,被告虽一再承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但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被告拖欠合同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无奈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但是原告要求的工程款有错误,不是原告主张的数额,是288340元;利息、违约金我方不同意承担,因为我方没有违约,律师费不同意支付,合同没有约定;诉讼费遵循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1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项目标段六(711)机电深化设计(BIM)咨询服务合同》,2019年2月14日,双方签署《北京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项目标段六(711)机电深化设计(BIM)咨询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中关于服务报酬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报酬按月支付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服备报酬的支付期限:2月;甲方每2月为付款周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100%。关于权利义务双方约定:乙方不得在本项目建设中,自己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与其有隶属或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也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投标。如果乙方与可能成为本项目当事方的主体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批露。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可能与本合同的约定相冲突、有损于甲方的利益或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未依本合同的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自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支付服务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应付未付的服务报酬数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额的【/】的违约金。乙方发生本合同项下一项以上的违约行为时,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其违约行为分别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执行一项违约追究措施,不得视为甲方放弃或无权采取其他的违约追究措施。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补救措施之前,有权停止支付任何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报酬且不被视为违约,并有权自服务报酬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数额。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12月原告开始为被告进行设计工作,2019年9月完成合同工作。2019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北京环球影城P6标段工程结算确认单》,就工程款总额及支付情况进行了确定,该确认单内容为:“我司(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司(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环球影城P6标段工程BIM深化设计已完成。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程款总额549450.00元,已支付80%。自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止,工程款总额为275000.00元。将于2019年11月30日结算剩余全部工程款275000.00+109890.00(上次未结清的20%)=384890.00元(附表、签章)。”后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双方产生争议。庭审中,被告主张签订确认单后发现原告存在虚报多报用工的情形,因此数额需重新确认,且原告在与其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没有将全部人员及精力用于合同的完成。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双方已经签字确认了合同工程款且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与第三的合同与本案无关其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双方经法庭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结算确认单对工程款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确认,故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承诺,被告应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384890元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原告虚报工程款,没有尽职完成合同义务且违反竞业义务,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称在签订确认单后发现对方存在虚报用工的情形但原告对此未认可并重新确认工程款项,故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双方合同中对此并无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且被告认可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存在迟延支付的违约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原告主张同意由法院酌定,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为1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双方在合同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作为甲方其经济损失包含律师费在内,但对于作为乙方的原告,其实际经济损失包含内容并未明确约定,也未明确约定在被告(甲方)违约时需要向原告(乙方)支付其诉讼时产生的律师费用,同时本院认为诉讼时聘请律师的花费并非必须的支出,故原告的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 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 驳回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元,由原告北京筑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元(已交纳);由被告陕西柏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庄庆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秀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