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2779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赫邦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68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2020年5月未足额支付工资110.34元、2020年3月休息日加班费772.4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53.26元;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案款7886.0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7836.01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2执277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