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2673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广厦东方明珠7号楼1单元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9PA8H。
法定代表人:王翠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强,男,公司员工。
被告:南郑区苗木花卉产业协会,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汉山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10721067921613P。
法定代表人:黄积义,协会会长。
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区黄官镇富强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黄官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1078645933D。
法定代表人:曾富强,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与被告南郑区苗木花卉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苗木协会)、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区黄官镇富强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富强苗木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菊英
人民陪审员 潘明珊
人民陪审员 赵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叶 青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