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258号
原告: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党德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维辰,男,汉族,199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古渡驿沁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凯明,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古渡驿沁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益田假日里L4-06、L4-07、L4-08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凯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苗,女,汉族,1994年6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古渡驿沁悦餐饮有限公司、西安古渡驿沁悦餐饮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 年 三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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