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5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恒容丰瑞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恒容丰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900元;2.判令陕西玖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4582.51元);3.判令西安恒容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承包三民汉风苑地面砖、砌墙等工程,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9年5月24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所提供的电话经多次联系,均未能接通。发送电子文书短信均告失败。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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