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7208号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28号华东万悦城第1幢2单元10层210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URKDA12。
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2LML59。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科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后57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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