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
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江夏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56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