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1125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435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85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5日该院作出(2022)鄂01执3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裁决书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150.6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7638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