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15号
原告:***成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1号华厦生态时代小区11号楼二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BTTRYP6T。
法定代表人:**儿,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95号世纪颐园1幢1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61481422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68888152。
法定代表人:周秋成,任董事长。
原告***成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成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494511.73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94511.73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2月13日利息为8219.81元,以上本息合计为1502731.54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案外人大***发电公司将位于宝鸡市陈仓区××村××村项目工程转包给第二被告施工,第二被告将该项目的劳务工程转(分)包给第一被告,后第一被告将该项目工程土建部分转(分)包给原告,原告和第一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了工程周期、价款、付款条件、权利义务等。原告与第一被告口头协商一致后,随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二被告的要求及工程需要,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和变更了大量工程,第二被告现场负责人也签字认可。施工结束后,原告及时将完工工程移交被告。经结算,原告所施工工程总费用为2983464.75元,第一、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案外人大***发电公司代付的费用为1488953.02元,剩余劳务费1494511.73元至今未付。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二被告均推诿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属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起诉被告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成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认可。现原告***成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