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12号
原告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A区1号电力开闭所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卫孝嘠,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供电局,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供电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31元,减半收取117065.5元,由西安亮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