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8民初2837号
原告: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滕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豪,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柳小仲,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照明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照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7500元及逾期利息74930.26元(以50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计算,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日74930.26元)合计582430.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被告村路灯改造工程,为被告安装改造路灯145盏,工程款为固定总价507500元,工期15天,该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0条约定,工程进度款与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施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并于2017年12月30日竣工并验收。被告接收使用后未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我公司多次索款无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支持我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羊村村委会缺席无辩称。
原告新时代照明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3、工程竣工验收单。被告缺席无质证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并记录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0日,原告新时代照明公司与被告羊村村委会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约定原告新时代照明公司承包被告羊村村委会之路灯改造工程,路灯安装改造145盏,工程承包总价为507500元,工期约定为15天;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并注明为略,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共计50条,其中第30条关于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约定为,工程竣工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附件1为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表格内无实质内容;附件2为工程质量保修书。合同底部分别加盖原、被告公章并由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该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并于2017年12月30日竣工并被告验收。2018年3月10日,被告羊村村委会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原告于2017年冬春行动时为被告安装太阳能路灯共计145盏,并经验收各项工程合格。但被告羊村村委会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给付工程款。2021年4月13日,原告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审理中,因被告羊村村委会缺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原、被告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故应予认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安装路灯工程,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07500元,于法有据,且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因被告的逾期支付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以50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7500元,并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4元,减半收取4812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西安新时代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燕 维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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