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215号
原告:陕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亿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亿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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