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642号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
被告西安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983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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