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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仑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6642号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 被告西安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983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