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42号
申请人:员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丹妮、杨雨超,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浩,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性,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员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49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82491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员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774912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大众牌轿车一辆。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4645元,由申请人员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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