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沈福刚与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8178号
原告:沈某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赖百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洁,女,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事宜,并按时支付退休待遇。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71年9月分配到被告(曾用名煤炭工业部航测遥感公司)公司工作。1985年到行政后勤处。在此期间,原告与某领导发生矛盾,被以各种理由停发工资,从此没有生活来源。2014年原告多次找单位交涉办理退休事宜,被以各种理由推拖。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不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