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694937251B。
法定代表人:赖百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女,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山西省阳高县居民,系该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14020XXXX40421562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黄陵矿业有限公司院内。
负责人:郭建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启明、徐富强,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北华烨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分公司、陕西中北华烨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据《煤炭购销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认定有管辖权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中煤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煤炭运销公司、中北华烨公司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被上诉人陕西煤炭运销公司依照约定提供了煤炭,完成了其合同主要义务,中煤公司、中北华烨公司应当依约定支付货款。《三方协议》中约定中北公司宽限未支付完毕前,陕西煤炭运销公司保留对中北华烨公司和中煤公司的追溯权,后陕西煤炭运销公司与中北华烨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但因被上诉人中北华烨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上诉人陕西煤炭运销公司要求解除还款协议并依据卖卖合同、《三方协议》提起诉讼。现上诉人的合同主要义务为支付剩余货款,即案件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并未约定履行地,故根据法律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陕西煤炭运销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公司所在地为黄陵县,黄陵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黄陵县法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王    欣
审   判  员    武    烨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二号
 
法 官 助 理    郭 秀 艳
书   记  员    杨 红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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