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21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中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景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v>
法定代表人:赖百炼,职务不详。
被告: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彭州市,住所地彭州市金彭西路**
法定代表人:任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秦中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西安秦中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航测遥感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