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251号
原告:北京中科华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10层1单元11D。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062821103A。
法定代表人:王雅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6号院10号楼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59605245XJ。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中科华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华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华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科华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卢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