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卓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563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文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6号院10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精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龚莉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佳俐
书记员  何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