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8290号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