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3667号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3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信息不详,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