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2民初3666号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30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春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