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292号
原告:***,男,1978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官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00154621467Q。
法定代表人:赵若兴,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敏,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阳阳,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夷山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度假区高尔夫路武夷山墅C-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89044149J。
法定代表人:郑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夷山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计39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