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城县海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868号
原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467Q。
法定代表人:赵若兴,董事长。
被告:连城县海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256RXXF。
法定代表人:陈志恩。
原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海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义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湘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