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唯冠精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219号
原告:福州唯冠精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2号楼11层25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32G7TW7T。
法定代表人:黄杨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慧、赖传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467Q。
法定代表人:赵若兴,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唯冠精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唯冠精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福州唯冠精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舒敏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