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4823号
原告:林仁奇,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东山村许坂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5C5P8W。
法定代表人:林德意,总经理。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红,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467Q。
法定代表人:赵若兴,总经理。
原告林仁奇、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忠、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林仁奇、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仁奇、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仁奇、漳州悦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雯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