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22民初3757号
原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若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花,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丹凤东路41号万星商业广场1幢、2幢4-5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翁财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燕,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雅达公司”)与被告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雅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花,被告万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星公司立即支付兴雅达公司工程欠款660140.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变更为兴雅达公司)与万星公司订立《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光纤入户及广电桥架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万星公司将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光纤入户及广电桥架等工程交由兴雅达公司施工。2018年8月23日,兴雅达公司向万星公司报送《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及运营商光纤入户及广电桥架》结算材料,价款为2698330.46元。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2645253元。兴雅达公司依万星公司请求开具了工程总价款2645253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万星公司收取了该票据。万星公司除支付1985112.25元外,尚欠兴雅达公司660140.75元。因万星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还应向兴雅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经兴雅达公司多次催讨,万星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万星公司辩称,1、欠款部分:根据万星公司提供的《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两项工程的实际审定造价为2622063元,万星公司已支付1985112.25元,尚欠工程款636950.75元。2、文件签收确认函上仅有何少勇一人签字,无万星公司盖章确认,当时何少勇已经离职,万星公司没有接收到结算材料。3、万星公司请求按照《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现请求免除资金占用费并分期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案涉总工程款具体多少问题。兴雅达公司认为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京闽审字【2017】第WX004、005号《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系双方对2018年2月4日之前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之后案涉工程增项造价为23190元。并提供《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光纤入户及广电桥架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函、福州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关于连江万星城B区通信配套项目备案确认的通知》、连江万星城B区智能化工程及万星城B区停车场系统移交清单、《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及广电与桥架工程结算书》、工作量签证单、项目总价汇总表、文件签收确认函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万星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审定造价为2622063元,请求按照《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工程款。并提供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京闽审字【2017】第WX004、005号《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京闽审字【2017】第WX004、005号《结算审核征求意见书》系双方对2018年2月4日之前的工程量进行的结算,予以采信,该工程造价为2622063元。兴雅达公司主张结算之后案涉工程增项造价为23190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23日和2016年3月,兴雅达公司与万星公司分别签订《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光纤入户及广电桥架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万星公司将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智能化工程、连江万星商业广场B区运营商光纤入户工程及连江万星城商业广场B区广电桥架施工安装工程发包给兴雅达公司施工。
后兴雅达公司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福建省京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2018年2月4日之前的工程造价为2622063元。兴雅达公司向万星公司开具2645253元的税务发票。现万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85112.25元,尚欠兴雅达公司工程款636950.75元。
另查明,福建省兴雅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更名为兴雅达公司。
本院认为,兴雅达公司与万星公司之间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予以保护。
兴雅达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而万星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兴雅达公司请求万星公司支付工程款636950.75元及利息,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兴雅达公司主张双方结算之后案涉工程增项造价为23190元,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636950.75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3.8%计算,时间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1元,由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万星(连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卫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詹 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