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39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程监理,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经济发展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46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被告:武夷山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高尔夫路武夷山墅C-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8904414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兴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夷山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8元,减半收取计398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林 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