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恢842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新园小区门口北侧农贸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009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下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9251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807××××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00000元,承担损失5000元,合计20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
3.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26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2年5月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5月7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调查,反馈出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2022年8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11月23日,因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强制措施。
8.2022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995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