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1753号
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丹霞东路怡水园小区3号楼2层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UYF1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园小区门口北侧新园农贸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009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环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37.5元。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