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3405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新园小区门口北侧新园农贸市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009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工业园区下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575925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大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本案标的209950元,于2020年9月11日之前履行2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3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履行5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履行50000元,于2024年履行54950元。二、若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就下剩案件款一次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3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