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5237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被告:***,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新园小区门口北侧新园农贸市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009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132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