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70号

原告: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生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李勇,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301之**iv>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群峰公司)与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沫益清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群峰公司依据合同履行地,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青羊区,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群峰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沫益清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借物借条》,约定:沫益清公司借用群峰公司一套大呐吉岛2.0及相关物料,价值99000元,并约定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返还一套全新大呐吉岛2.0及相关物料。另,据群峰公司陈述,现因《借物借条》中约定的借用物已损毁,基于此遂诉请要求沫益清公司赔偿借用物损失99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虽系借用合同纠纷,但群峰公司的诉请并非基于合同履行要求返还借用物,而是基于借用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要求沫益清公司赔偿,系合同无法履行时的清偿责任,并非合同履行范围,故不应依照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适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沫益清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即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邱 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典佶

书 记 员  梁江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