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曼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神舟路******301之**。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沫益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姚伟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沫益清公司立即向***支付劳动报酬合计97267元;2.判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28760元;3.判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报销款合计23048元;4.判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销售提成款合计449380.32元。***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2019年1月至7月的车补合计14000元。***当庭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销售提成款合计516213元。***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案件受理费由沫益清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13日,***与沫益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的工作岗位为事业中心副总。2018年3月27日,沫益清公司发出一份人事调整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的内容为:原事业中心运维部与市场部职能剥离,只保留销售部,由***负责。
原审庭审时,双方对***提交的工资表均予以确认,该工资表显示***工资为: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3029.09元+7300.91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双方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380元。
原审庭审时,***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工资97267元的组成为: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8月1日至10日共七天的应发工资为4628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4380元/月÷21.75天/月×7天),其中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应按照1.2倍计算共计34644元(9888元+12396元+12360元),故上述应发工资合计为97267元。***为证明沫益清公司承诺对2018年2月、3月、4月未发放的工资按照1.2倍计算,提交“沫益清小伙伴”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该截图显示: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2日及2018年5月14日,沫益清公司在该微信群中告知未按时支付的工资按1.2倍支付,并从2018年5月14日起取消逾期工资提高20%核发的临时政策。沫益清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2018年4月工资的发放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即2018年4月工资已不再享受提高20%核发的政策。
***为证明其因沫益清公司拖欠工资被迫于2019年8月10日提出离职,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钉钉流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19年8月11日在名为“沫益清大家庭”的微信聊天群中说:“优先把剩余19台小岛补发运回,协调新技术部门及新市场部补做上月及本月活动,数据台账,招聘运维小岛等”。钉钉流程记录显示:***于2019年8月9日向沫益清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单,有以下内容:入职日期:2017年12月13日,离职日期:2019年8月10日,离职原因:个人发展原因及公司欠薪,所需交接:补走钉钉流程,原件在人事办公室,公司原件的辞职申请落款是7月10号的。沫益清公司确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与钉钉流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是因个人原因向沫益清公司申请离职并经沫益清公司同意在7月31日离职的,该申请单中载明其为补走钉钉流程,不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即为8月10日。
原审庭审时,***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2019年1月至7月的车补,每月按2000元计算,7个月合计14000元。双方均确认沫益清公司每月随工资向***发放车补500元,***为证明其2019年1月至8月期间每月还应发放车补2000元,提交以下证据:2018年11月2日沫益清公司制订的《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该制度有以下内容:为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人员的办事效率,并进一步加强公司运营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特规范事业中心部门车辆补贴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沫益清公司事业中心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经验及自购自备车的员工。二、车辆使用月补贴管理。1.每人每月车辆补贴上限为2000元,其它一切费用由员工自理。2.车辆报销费用需每月1日前提交上一月度内的加油费、停车费、路费发票或电子发票(其它发票将不予采纳)并填写报销单报销,每月报销额度不得累计。三、其它规定: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注:1.有车辆补贴费用的人员无其它车辆费用报销。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以其在职期间曾使沫益清公司成功中标或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款,庭审时,***明确其第四项诉讼请求主张的销售提成款由以下款项组成:一、2018年7月9日出具了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促成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与黄埔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中标金额为7330196元,其中分为设备款5380016元、服务费1950180元,均已于2018年12月前由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向沫益清公司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设备提成款5380016元×5%=269000.8元;2.服务费提成款1950180元×2.5%=48754.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5380016元×1%=53800.2元及1950180元×0.2%=3900.3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45455.86元。二、2018年9月15日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签订追加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732733元,其中分为设备款401083元、服务费331650元,均已于2018年12月前由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向沫益清公司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设备提成款401083元×5%=20054.15元;2.服务费提成款331650元×2.5%=8291.2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401083元×1%=4010.8元及331650元×0.2%=663.3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3019.5元。三、2019年5月22日出具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2021年生活垃圾智能分类运行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金额为17000000元,均为服务费,分32个月支付,截至2019年8月10日***离职前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1694700元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服务费提成款1694700元×2.5%=42367.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694700元×0.2%=3389.4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45756.9元。四、2019年促成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沫益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59000元,均已于2019年6月11日由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向沫益清公司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59000元×5%=2950元;***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59000元×1%=59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540元。五、***于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永和街道办事处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9000元,均为设备采购款,2019年12月19日黄埔区永和街道办事处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900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9000元×5%=4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9000元×1%=9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540元。六、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318060元,均为设备采购款,2019年1月23日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31806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18060元×5%=15903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18060元×1%=3180.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9083.6元。七、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长洲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知,截至2019年6月21日长洲街道办事处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18430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84300元×2.5%=4607.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84300元×0.2%=368.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4976.1元。八、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中山市小榄低碳发展促进中心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截至2019年4月10日中山市小榄低碳发展促进中心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23913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23913元×5%=1195.6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23913元×1%=239.13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434.78元。九、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黄埔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12月19日回款金额为3620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62000元×2.5%=90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62000元×0.2%=724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9774元。十、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联和街道办事处续订服务合同,2019年7月1日回款金额为1116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11600元×2.5%=279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11600元×0.2%=223.2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013.2元。十一、2019***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广州市分类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呐吉岛设备采购合同,2019年1月29日回款金额为130000元,均系设备采购款,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30000元×5%=650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30000元×1%=130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7800元。十二、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穗东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9月13日回款金额为3980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98000元×2.5%=99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98000元×0.2%=79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0746元。十三、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大沙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12月25日回款金额为39745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9745元×2.5%=993.6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9745元×0.2%=79.5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073.1元。前述13项提成款合计516213.04元,上述13项***认为均为***一人促成的合同,按照沫益清公司2018年9月10日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第3点要求支付提成款的证据为证人证言及沫益清公司各管理团队微信工作群聊截图、***与黄某华(沫益清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一人促成上述13项合同的签订。销售提成制度中规定提成款支付时间以回款为准,一般回款当月随工资一起结算支付。回款的依据为黄某华通过微信发给***2018-2019年销售提成明细,均已列明汇款时间、单位、金额及提成明细,部分回款有发票等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并非由***保管,故***没有全部的付款凭证。上述13项最早回款的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当月没有支付提成给***,***当月有向沫益清公司主张,但沫益清公司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当时有一个风雨同舟群,是员工主动拿钱出来帮公司渡过难关。沫益清公司股权变更的原因为原法定代表人去世,由其妻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陷入困境,后来公司陆续收到回款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及提成。
***为证明沫益清公司应向其支付销售提成,提交一份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该文件有以下主要内容:为了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强调以业绩为导向,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销售的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制订和实施销售部直销团队的提成方案,现印发《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予大家,具体如下:1.销售部门设置直销总监直接向副总经理汇报;2.直销总监下辖直销团队,负责直销区域(广州市黄埔区)销售团队管理、业务拓展,并将黄埔区14街1镇1岛(生物岛),根据区域集中等原则进行划分,由5个小组(1-2人一组)分别负责模式(运营服务)及设备产品(呐吉袋、厨易清等)销售工作;3.直销团队销售提成方案如下,从10月份起试行:①运营服务费按2.5%计提直销小组提升(如2人,则按贡献率分配,主贡献75%,次贡献25%),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②如1人单独完成运营服务费按2.5%来计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③设备或产品销售按5%计提直销小组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④如一个合同同时包含运营服务费按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则提成计提方式,分别按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对应比例分别计提;⑤直销总监销售提成按团队整体完成合同额计提,运营服务费按0.2%计提,设备工具费按1%计提,同样按回款对应核发;4.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统一制定核算方案并落实发放;5.直销团队根据团队特点、岗位职责制定绩效考核。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10月出台正式版。
***提交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并认为该文件已被上述2018年9月10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取代,该文件有以下主要内容:为了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强调以业绩为导向,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销售的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制订和实施销售部直销团队的提成方案,现印发《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予大家,具体如下:1.销售部门设置直销总监直接向事业中心总经理汇报;2.直销总监下辖直销团队,负责直销区域(广州市黄埔区)销售团队管理、业务拓展,并将黄埔区14街1镇1岛(生物岛),根据区域集中等原则进行划分,由5个小组(1-2人一组)分别负责模式(运营服务)及设备产品(呐吉袋、厨易清等)销售工作;3.直销团队销售提成方案如下,建议从4月份起试行:①运营服务费按1%计提直销小组(如2人,则按贡献率分配,主贡献75%,次贡献25%,下同)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②设备或产品销售按5%计提直销小组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③如一个合同同时包含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则提成计提方式,分别按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对应比例分别计提;④直销总监销售提成按团队整体完成合同额计提,运营服务费按0.2%计提,设备工具费按1%计提,同样按回款对应核发;4.本方案出台之前产生的销售,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统一制定核算方案并落实发放;5.直销团队根据团队特点、岗位职责制定绩效考核。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7月出台正式版。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于2019年9月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沫益清公司支付:1.工资566885.17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760元;3.拖欠工资赔偿金566885.17元;4.报销款14000元。仲裁庭审中,***主张第一项仲裁请求包含了2018年度至2019年度提成,并当庭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工资94456.85元、支付***2018年度至2019年度提成449380.32元。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9]20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工资94456.85元;二、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三、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报销款2326.13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沫益清公司同意仲裁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与沫益清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与沫益清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双方对***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均无异议,但对***的离职时间存在争议。***提交的并经双方确认的钉钉流程截图所显示的内容证实,***在2019年7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沫益清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且在2019年8月9日再次通过钉钉流程向沫益清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申请于2019年8月10日离职。现沫益清公司未举证证实***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采信***对其离职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的主张,认定***与沫益清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
关于***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的工资问题。庭审时,双方均确认***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双方亦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380元,故***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的应发工资为4628.05元(14380元÷21.75天×7天)。双方均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沫益清公司在2018年3月同意所欠员工的工资按1.2倍发放,并于2018年5月14日取消该承诺,故***主张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应按照1.2倍发放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沫益清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97267.05元[(8240元+10330元+10300元)×1.2倍+14370元+14695元+14435元+14495元+4628.05元]。因***只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97267元,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原审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对仲裁裁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车补问题。双方确认由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制订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证实车辆补贴每月上限为2000元,但需提交加油费、停车费、路费发票或电子发票予以报销,故***主张每月应发放2000元车补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车补14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沫益清公司在仲裁裁决其向***支付报销款2326.13元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该项仲裁裁决,原审法院予以照准,故沫益清公司应向***支付报销款2326.13元。
关于提成。从广沫事字【2018】《文件》中显示的“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10月出台正式版”的内容来看,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当时并未正式出台,***也未举证证实该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已实际试行或正式出台。同时,从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的内容来看,并无***主张的按沫益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的回款额支付提成的相关规定。综上,***要求沫益清公司按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支付提成无据,对***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的工资共计97267元;二、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三、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报销款2326.13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沫益清公司向***支付报销款23048元(***在二审中明确该报销款为2019年1月至7月的车补14000元);2、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为沫益清公司向***支付销售提成款合计516213.04元(***在二审庭询后书面确定该金额为449380.32元);3、***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月至7月车补14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1、***对其主张2019年1月至7月车补14000元已尽到举证责任。2、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错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为沫益清公司的员工,已向法庭提交了钉钉系统报销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已尽到了举证责任,沫益清公司作为报销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在未能提供其已向***发放了相应报销款情况下,应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认定***的主张成立。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向原审法院提交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于2018年9月10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2份文件均加盖了沫益清公司的公章,两份文件均已试行,且后一份文件替代了前一份文件,沫益清公司确实存在销售提成制度。2、沫益清公司向***发放过销售提成,***与沫益清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约定发放销售提成的事实。三、***在职期间成功促成沫益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15个项目合同,并已取得部分回款,沫益清公司应按照制定的提成制度向***支付相应的销售提成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沫益清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另查明,一、***2018年7月至12月的工资明细显示其每个月均有车补500元。二、***提交的手机截图载明:1.沫益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支付了32741.66元报销款,该32741.66元的构成为14610元中秋礼品、7315元住宿费、接待费、礼品,其余为2018年7月至12月的车油费。沫益清公司对该截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只能凭借相关发票向其实报实销,不能证实***除在每月工资中发放车补外还固定发放车油费补贴2000元,更不能证实***2019年1月-7月享有12000元车油费补贴。2.沫益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支付了30948元提成款,该提成的明细为南湾水乡项目已回款398000元,黄埔花园项目已回款362000元,3701厂项目已回款239590元,印刷资料项目已回款32000元,合计金额1031590元,提成方案为个人提成1%,金额为10316元,部门提成1%,金额为10316元,团队公关备用1%,金额为10316元,合计30948元。沫益清公司对其已支付了30948元提成款没有异议,且这恰恰证明其已向***支付完毕***在职期间的提成款项,对明细表不予确认,该明细表由***自行制作故不予确认,且该提成比例与其发布的广沫事字[2018]001号提成文件中载明的提成比例不一致。三、***提交的钉钉截图载明:1.黄某华于2019年1月18日审批同意了***提交的付款申请,事由为2018年度非大标提成的方案及提成的金额,其中包含***等四人的前线销售提成,付款总额为30948元。沫益清公司表示对该截图的三性均不予确认,黄某华已离职,无法核对真实性。2.黄某华于2019年6月17日审批同意了***提交的车费补贴,报销金额为12000元,费用明细为每个月的车费路费补贴,共有半年,所有单据都在财务黄某华手,并没有留底和拍照,还载明黄某华于2019年7月12日审批同意***提交的付款申请,事由为报销款加提成加欠发工资,付款总额为447070.08元。沫益清公司对该截图的三性均不予确认,表示黄某华已离职,无法对该聊天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实。四、***提交了其与黄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黄某华于2019年8月将提成的明细表发给***,并表示其把有开票的回款都算了,让***把不应该算的剔除;该明细表载明团队提成(设备费5%)、团队提成(服务费2.5%),总监提成(设备费1%)、总监提成(服务费0.2%),提成合计498650.69元,付款的单位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黄埔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穗东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长洲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分类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联和街道办事处、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低碳发展促进中心共九个单位。五、沫益清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王利华与黄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王利华于2020年1月2日问上述30948元这笔2018年的业务提成款怎么写成报销款,黄某华回复因为想让他拿发票回来冲,可以做成本。六、沫益清公司书面回复原审法院表示:1、对2018年9月10日有关提成的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从文件本身来看,有可能是在盖有公章的空白纸上打印而成,故该文件的公章不管真假都不能证实系我司的意思,没有申请鉴定公章的必要;2、黄某华为其公司的财务人员,2019年8月15日已离职;3、沫益清公司设有一个销售团队,组成人员为***、何某、贺某洋;4、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了一份提成文件,即上述广沫事字[2018]001号,该文件发布后没有被其他文件替代;5、由于***主张提成所涉项目的相关人员以及高管均已离职,因此无法核实所涉项目的参与人员以及其各自在项目中的地位及作用,***主张提成应提供证据证实其参与了相关项目并且达到计提条件;6、何某、贺某洋曾在劳动仲裁阶段请求沫益清公司支付提成,最终仲裁委并未支持其两人关于提成款的请求,其两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认可仲裁裁决,并未提起诉讼。七、在原审开庭审理时,贺某洋作为***的证人出庭作证。八、***在一审提交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复印件),拟证明其主张的提成的第四个项目的回款。该复印件载明付款人为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71×××03,收款人名称为沫益清公司,金额为59000元。沫益清公司表示该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所涉项目由***负责,也不能证明***符合提成条件及具体的提成金额,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九、***在一审提交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拟证明其参加了招标事宜。该复印件载明付款人为沫益清公司,付款人账号为71×××03,收款人名称为***,用途为投标报名费。沫益清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该付款回单中并未显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公司向***支付招投标报名费不代表该项目由***促成并负责,也不能证明***符合提成条件及具体的提成金额。十、沫益清公司在一审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回单(付款)》(复印件),拟证明***在职期间的提成已经支付完毕,该复印件载明付款人户名为沫益清公司,付款人账号(卡号)为36×××45,收款人户名为***。十一、***在一审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回单(收款)凭证》(复印件),拟证明其主张的提成的第五个项目的回款。该复印件载明付款人户名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和街道办事处,收款人户名为沫益清公司,收款人账号(卡号)为36×××45,金额为9000元,摘要为回收设备费。沫益清公司表示该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所涉项目由***负责,也不能证明***符合提成条件及具体的提成金额,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二审再查明,一、***向本院提交了(2019)粤0112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沫益清公司一直存在销售提成制度,且对公司员工发放过销售提成。经质证,沫益清公司表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该证据也不能证实沫益清公司向张某琦发放销售提成是依据***主张的提成文件,也不能证实提成的具体计算方式,也证实不了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提成及具体的金额,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二、关于***计算提成的依据的问题。沫益清公司在二审中表示其发布过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但没有正式实施,没有按照该文件去发放提成,提成是根据项目来定,沫益清公司确实支付过30948元的提成给***,但支付的文件依据不清楚,也没有该30948元的计算方法。***表示:沫益清公司有两份提成文件,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和广沫事字【2018】《文件》,实际实施的是2018年9月10日发布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沫益清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为实施的是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两文件的区别是运营服务费是1%还是2.5%,***希望按照广沫事字【2018】《文件》来计提。三、沫益清公司在二审庭询时表示不清楚***的上述十三个计算提成的项目是否均由***负责销售,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未就***的上述十三个计算提成的项目是否均由***负责销售的问题、该十三个项目的回款情况及贺某洋主张的提成与***主张的提成是否有重叠等回复本院,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据给本院。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审法院判决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均没有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沫益清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报销款14000元;二、沫益清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提成款449380.32元。
关于沫益清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报销款14000元的问题。首先,沫益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支付了32741.66元报销款,该报销款扣除14610元中秋礼品及7315元住宿费、接待费、礼品,其余的为2018年7月至12月的车油费10816.66元,即平均每月车油费报销为1802.78元,并未因在2018年7月至12月已向***发放了车补500元而未予以报销,且报销的金额与沫益清公司《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每人每月补贴报销费用上限2000元相近。其次,***提交了钉钉截图,证明其已于2019年6月17日及同年7月12日向沫益清公司的财务黄某华提交了相关单据并要求报销2019年1月至7月的车油费,黄某华亦已表示同意报销,沫益清公司应当根据之前报销的情形支付该14000元报销款。原审法院认定***未提交报销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沫益清公司以《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中规定发放了车补就不能享有车辆补贴为由拒绝支付车油费的报销款与双方已实际履行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关于***与黄某华钉钉截图、微信聊天的真实性问题。鉴于沫益清公司亦确认黄某华是其财务人员,***向黄某华提出报销及提成申请符合常理,虽沫益清公司主张黄某华于2019年8月15日已离职,但不能以此否定黄某华在职期间与***钉钉、微信沟通的真实性,且沫益清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法定代表人至2020年1月2日仍向黄某华询问上述30948元是报销款亦或提成款的问题,故本院对***提交的其与黄某华钉钉截图、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关于沫益清公司是否应向***支付提成款449380.32元的问题。首先,关于提成的计算方法问题。沫益清公司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只认可其发布了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但在二审审理过程又否认按照该文件计算提成,鉴于沫益清公司确认曾向***支付过提成,可认定沫益清公司确有提成制度,但沫益清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黄某华于2019年8月发送给***提成明细表载明的提成计算方法与***主张的基本一致,故本院合理采信***计算提成的方法。其次,关于***可计算提成的项目。如前所述,黄某华于2019年8月发送给***提成明细表显示已收款的单位共有九个,***在本案中主张的13个项目中的付款单位仅有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和街道办事处不在上述明细表中,但***提交的沫益清公司收取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和街道办事处款项的银行回单的复印件所显示的账号与沫益清公司向***支付款项的账号一致,***作为劳动者已尽了举证的义务,沫益清公司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供其该银行账户的流水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另外,沫益清公司在确认销售成员包括***在内仅三人并主张其他两人已向其主张提成的情况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提成的十三个项目由其他两人销售或已支付提成给其他人,故***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该十三个项目的提成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提成总金额的问题。鉴于黄某华于2019年8月发送给***提成明细表载明根据回款的金额计算的提成金额已高达498650.69元,该明细表中载明的付款单位包含了***在本案中主张提成的其中十一个项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还提交了未包括在上述明细表中的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永和街道办事处款项的银行回单证明其对该项目所收款项享有提成的权利,沫益清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在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根据其主张的提成标准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提成款449380.32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驳回***的该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经审***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报销款14000元;
四、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提成款449380.3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5元,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紫荆
书记员  郑筱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