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48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曼云、汤萍,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冰、王永健,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沫益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曼云,被告沫益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冰、王永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合计97267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2876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销款合计23048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款合计449380.32元。***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7月的车补合计14000元。***当庭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款合计516213元。***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原告工作岗位为事业中心总监,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薪酬为底薪加提成,底薪为: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工资4000元、职务津贴5500元、2000元车补、50元工龄奖励金及200元餐补,底薪月工资合计为15750元。提成按照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予以发放,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原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勤勉尽职,为公司努力开拓业务且业绩卓然,促成被告成功中标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GZ2018-08107),中标金额为7330196元;促成被告成功中标“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2021年生活垃圾智能分类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为GDHD2019S03FW07,中标金额为17000000元(壹仟柒佰万元整)。被告因自身经营问题,长期拖欠原告工资,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10天)的工资(其中2018年2月、3月、4月工资被告承诺按照1.2倍发放)共计97267元;拖欠原告2018年至2019年销售提成共计449380.32元;拖欠原告2019年1月到8月的报销款项及客户接待费用共计23048元。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于2019年8月10日被迫向被告提出离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38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共计2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28760元。综上,被告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沫益清公司答辩称,1.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只同意向原告支付94456.85元,超出的2810.15元不同意支付给原告,经被告核算,至原告离职被告未向其发放的劳动报酬为82728.95元(包括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16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06元、4月应发工资为9495元、10月应发工资为13643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031元、6月应发工资为13491.5元、7月应发工资为13545.5元,因为原告已于2019年7月31日离职故8月没有工资),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请求被告支付工资94456.85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94456.85元,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资97267.05元,对于超出部分依法应予驳回。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离职申请,2019年7月31日为原告的最后工作日。虽然被告没有向原告发放的工资为82728.95元,但因我方在仲裁后未起诉,故我方认可仲裁确认的未支付工资为94456.85元。2.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原告该项诉请,但原告系因个人发展原因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告申请离职,并经被告同意离职,故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我方在仲裁后未起诉,故我方认可仲裁裁决,同意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3.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需向其支付车辆补贴报销款14000元,并且根据被告公司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的规定,有车辆补贴费用的人员无其他车辆费用报销,根据该文件,被告已于每月车补500元在原告的工资中一并予以支付,原告不再额外享有其他车辆补贴报销费用,其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但因我方在仲裁后未起诉,故我方认可仲裁裁决,同意向原告支付报销款2326.13元。现原告该项诉请为14000元,被告不同意该数额,仅同意支付报销款2326.13元。4.对于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第二、四至十三项提成均未在仲裁阶段主张,依法应另行处理。对其他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需向其支付提成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3日,***与沫益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的工作岗位为事业中心副总。2018年3月27日,沫益清公司发出一份人事调整通知,该通知第三条的内容为:原事业中心运维部与市场部职能剥离,只保留销售部,由***负责。
庭审时,双方对***提交的工资表均予以确认,该工资表显示***工资为: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3029.09元+7300.91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双方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380元。
庭审时,***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工资97267元的组成为: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8月1日至10日共七天的应发工资为4628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4380元/月÷21.75天/月×7天),其中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应按照1.2倍计算共计34644元(9888元+12396元+12360元),故上述应发工资合计为97267元。***为证明沫益清公司承诺对2018年2月、3月、4月未发放的工资按照1.2倍计算,提交“沫益清小伙伴”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该截图显示: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2日及2018年5月14日,沫益清公司在该微信群中告知未按时支付的工资按1.2倍支付,并从2018年5月14日起取消逾期工资提高20%核发的临时政策。沫益清公司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2018年4月工资的发放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即2018年4月工资已不再享受提高20%核发的政策。
***为证明其因沫益清公司拖欠工资被迫于2019年8月10日提出离职,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钉钉流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19年8月11日在名为“沫益清大家庭”的微信聊天群中说:“优先把剩余19台小岛补发运回,协调新技术部门及新市场部补做上月及本月活动,数据台账,招聘运维小岛等”。钉钉流程记录显示:***于2019年8月9日向沫益清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单,有以下内容:入职日期:2017年12月13日,离职日期:2019年8月10日,离职原因:个人发展原因及公司欠薪,所需交接:补走钉钉流程,原件在人事办公室,公司原件的辞职申请落款是7月10号的。沫益清公司确认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与钉钉流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是因个人原因向沫益清公司申请离职并经沫益清公司同意在7月31日离职的,该申请单中载明其为补走钉钉流程,不能证实其离职时间即为8月10日。
庭审时,***明确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2019年1月至7月的车补,每月按2000元计算,7个月合计14000元。双方均确认沫益清公司每月随工资向***发放车补500元,***为证明其2019年1月至8月期间每月还应发放车补2000元,提交以下证据:2018年11月2日沫益清公司制订的《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该制度有以下内容:为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人员的办事效率,并进一步加强公司运营能力,经公司研究决定,特规范事业中心部门车辆补贴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沫益清公司事业中心正式聘用员工,有驾驶经验及自购自备车的员工。二、车辆使用月补贴管理。1.每人每月车辆补贴上限为2000元,其它一切费用由员工自理。2.车辆报销费用需每月1日前提交上一月度内的加油费、停车费、路费发票或电子发票(其它发票将不予采纳)并填写报销单报销,每月报销额度不得累计。三、其它规定: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注:1.有车辆补贴费用的人员无其它车辆费用报销。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行。
***以其在职期间曾使沫益清公司成功中标或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款,庭审时,***明确其第四项诉讼请求主张的销售提成款由以下款项组成:一、2018年7月9日出具了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促成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与黄埔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中标金额为7330196元,其中分为设备款5380016元、服务费1950180元,均已于2018年12月前由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向沫益清公司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设备提成款5380016元×5%=269000.8元;2.服务费提成款1950180元×2.5%=48754.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5380016元×1%=53800.2元及1950180元×0.2%=3900.3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45455.86元。二、2018年9月15日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签订追加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732733元,其中分为设备款401083元、服务费331650元,均已于2018年12月前由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向被告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设备提成款401083元×5%=20054.15元;2.服务费提成款331650元×2.5%=8291.2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401083元×1%=4010.8元及331650元×0.2%=663.3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3019.5元。三、2019年5月22日出具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2021年生活垃圾智能分类运行服务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金额为17000000元,均为服务费,分32个月支付,截至2019年8月10日***离职前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1694700元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服务费提成款1694700元×2.5%=42367.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694700元×0.2%=3389.4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45756.9元。四、2019年促成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与沫益清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59000元,均已于2019年6月11日由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向沫益清公司付款完毕,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59000元×5%=2950元;***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59000元×1%=59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中标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540元。五、***于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永和街道办事处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9000元,均为设备采购款,2019年12月19日黄埔区永和街道办事处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900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9000元×5%=4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9000元×1%=9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540元。六、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318060元,均为设备采购款,2019年1月23日四川群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31806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18060元×5%=15903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18060元×1%=3180.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采购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9083.6元。七、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长洲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知,截至2019年6月21日长洲街道办事处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184300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84300元×2.5%=4607.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84300元×0.2%=368.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4976.1元。八、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中山市小榄低碳发展促进中心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截至2019年4月10日中山市小榄低碳发展促进中心已向沫益清公司付款23913元,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23913元×5%=1195.65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23913元×1%=239.13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434.78元。九、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黄埔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12月19日回款金额为3620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62000元×2.5%=90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62000元×0.2%=724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9774元。十、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联和街道办事处续订服务合同,2019年7月1日回款金额为1116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11600元×2.5%=279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11600元×0.2%=223.2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3013.2元。十一、2019***促成沫益清公司与广州市分类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呐吉岛设备采购合同,2019年1月29日回款金额为130000元,均系设备采购款,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130000元×5%=650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130000元×1%=1300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7800元。十二、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穗东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9月13日回款金额为398000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98000元×2.5%=9950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98000元×0.2%=796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0746元。十三、2019年***促成沫益清公司与黄埔区大沙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合同,2018年12月25日回款金额为39745元,均系服务费,依据沫益清公司制定的提成制度,***可享有以下提成款:39745元×2.5%=993.6元;而***作为总监还能享有额外提成39745元×0.2%=79.5元。***根据回款的金额来计算提成;故本次合同沫益清公司应向***发放的提成款共计:1073.1元。前述13项提成款合计516213.04元,上述13项***认为均为***一人促成的合同,按照沫益清公司2018年9月10日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第3点要求支付提成款的证据为证人证言及沫益清公司各管理团队微信工作群聊截图、***与黄素华(沫益清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一人促成上述13项合同的签订。销售提成制度中规定提成款支付时间以回款为准,一般回款当月随工资一起结算支付。回款的依据为黄素华通过微信发给***2018-2019年销售提成明细,均已列明汇款时间、单位、金额及提成明细,部分回款有发票等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并非由***保管,故***没有全部的付款凭证。上述13项最早回款的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当月没有支付提成给***,***当月有向沫益清公司主张,但沫益清公司连工资都发不出来,当时有一个风雨同舟群,是员工主动拿钱出来帮公司渡过难关。沫益清公司股权变更的原因为原法定代表人去世,由其妻子作为法定代表人,经营陷入困境,后来公司陆续收到回款后也没有向员工支付工资及提成。
***为证明沫益清公司应向其支付销售提成,提交一份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该文件有以下主要内容:为了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强调以业绩为导向,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销售的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制订和实施销售部直销团队的提成方案,现印发《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予大家,具体如下:1.销售部门设置直销总监直接向副总经理汇报;2.直销总监下辖直销团队,负责直销区域(广州市黄埔区)销售团队管理、业务拓展,并将黄埔区14街1镇1岛(生物岛),根据区域集中等原则进行划分,由5个小组(1-2人一组)分别负责模式(运营服务)及设备产品(呐吉袋、厨易清等)销售工作;3.直销团队销售提成方案如下,从10月份起试行:①运营服务费按2.5%计提直销小组提升(如2人,则按贡献率分配,主贡献75%,次贡献25%),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②如1人单独完成运营服务费按2.5%来计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③设备或产品销售按5%计提直销小组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④如一个合同同时包含运营服务费按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则提成计提方式,分别按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对应比例分别计提;⑤直销总监销售提成按团队整体完成合同额计提,运营服务费按0.2%计提,设备工具费按1%计提,同样按回款对应核发;4.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统一制定核算方案并落实发放;5.直销团队根据团队特点、岗位职责制定绩效考核。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10月出台正式版。
***提交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001号《文件》,并认为该文件已被上述2018年9月10日发出的广沫事字【2018】《文件》取代,该文件有以下主要内容:为了建立合理的薪资制度,强调以业绩为导向,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提升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员工销售的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制订和实施销售部直销团队的提成方案,现印发《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予大家,具体如下:1.销售部门设置直销总监直接向事业中心总经理汇报;2.直销总监下辖直销团队,负责直销区域(广州市黄埔区)销售团队管理、业务拓展,并将黄埔区14街1镇1岛(生物岛),根据区域集中等原则进行划分,由5个小组(1-2人一组)分别负责模式(运营服务)及设备产品(呐吉袋、厨易清等)销售工作;3.直销团队销售提成方案如下,建议从4月份起试行:①运营服务费按1%计提直销小组(如2人,则按贡献率分配,主贡献75%,次贡献25%,下同)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②设备或产品销售按5%计提直销小组提成,按当月完成回款核发对应提成;③如一个合同同时包含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则提成计提方式,分别按运营服务费和设备工具采购费对应比例分别计提;④直销总监销售提成按团队整体完成合同额计提,运营服务费按0.2%计提,设备工具费按1%计提,同样按回款对应核发;4.本方案出台之前产生的销售,原则上参照本方案,统一制定核算方案并落实发放;5.直销团队根据团队特点、岗位职责制定绩效考核。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7月出台正式版。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于2019年9月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沫益清公司支付:1.工资566885.17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8760元;3.拖欠工资赔偿金566885.17元;4.报销款14000元。仲裁庭审中,***主张第一项仲裁请求包含了2018年度至2019年度提成,并当庭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为: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工资94456.85元、支付***2018年度至2019年度提成449380.32元。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19]201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2018年2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工资94456.85元;二、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三、沫益清公司一次性支付***报销款2326.13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沫益清公司同意仲裁裁决,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沫益清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与沫益清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双方对***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均无异议,但对***的离职时间存在争议。***提交的并经双方确认的钉钉流程截图所显示的内容证实,***在2019年7月10日以书面形式向沫益清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且在2019年8月9日再次通过钉钉流程向沫益清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申请于2019年8月10日离职。现沫益清公司未举证证实***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采信***对其离职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的主张,认定***与沫益清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0日。
关于***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的工资问题。庭审时,双方均确认***2018年2月应发工资为8240元、3月应发工资为10330元、4月应发工资为103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14370元,2019年4月应发工资为14695元、6月应发工资为14435元、7月应发工资为14495元,双方亦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380元,故***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的应发工资为4628.05元(14380元÷21.75天×7天)。双方均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沫益清公司在2018年3月同意所欠员工的工资按1.2倍发放,并于2018年5月14日取消该承诺,故***主张2018年2月、3月、4月的工资应按照1.2倍发放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沫益清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97267.05元[(8240元+10330元+10300元)×1.2倍+14370元+14695元+14435元+14495元+4628.05元]。因***只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工资共计97267元,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对仲裁裁决沫益清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车补问题。双方确认由沫益清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制订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事业中心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证实车辆补贴每月上限为2000元,但需提交加油费、停车费、路费发票或电子发票予以报销,故***主张每月应发放2000元车补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要求沫益清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的车补1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沫益清公司在仲裁裁决其向***支付报销款2326.13元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同意该项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照准,故沫益清公司应向***支付报销款2326.13元。
关于提成。从广沫事字【2018】《文件》中显示的“本方案预计在当前试行版基础上,2018年10月出台正式版”的内容来看,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当时并未正式出台,***也未举证证实该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已实际试行或正式出台。同时,从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的内容来看,并无***主张的按沫益清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的回款额支付提成的相关规定。综上,***要求沫益清公司按广沫事字【2018】《文件》提及的《销售部直销团队提成方案》支付提成无据,对***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10月、2019年4月、6月、7月、8月的工资共计97267元;
二、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760元;
三、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销款2326.1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沫益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宝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若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