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3851号
原告:广东粤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A区自编2号楼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292596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技嘉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9号兴运大厦新鸿运电脑城第二层2013-201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653063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原告广东粤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技嘉计算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粤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技嘉公司立即向原告**货款213486元,自立案之日起以欠款213486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之日为止;2.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7日、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技嘉公司签订二份《销售合同》,货物价值分别为211750元、105300元,总价值为317050元,期间被告陆续支付103564元,还有213486元未支付。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往来欠款个人担保》,被告**为担保人,愿意为被告技嘉公司往来欠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至今原告分文未收到。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技嘉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技嘉公司先后签订两份《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销售游戏设备、电脑等,合同金额分别为211750元、105300元,约定付款时间分别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30日内支付。
2018年2月11日,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往来欠款个人担保》,确认截止到2018年1月5日,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技嘉公司、佛山市锐泽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泽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633306元,其中包括技嘉公司尚欠货款413985元。被告**明确愿意为该两公司往来欠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并承诺愿意为往来欠款偿还清之前,按未**金额支付1.5%的利息,每个月偿付利息。明确还款计划为2018年2月11日还款30万元,2018年5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剩余款项用在公司经营上面,保持不变动,用于滚动,**负责将此款用于经营,并约定2018年2月底,**提供房产作为担保。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与技嘉公司共签订三份买卖合同,总货款即为《往来欠款个人担保》中的413985元。后被告清偿了其中一份合同货款96935元,并收回了合同原件,案涉两份合同的货款,被告仅支付了103564元,剩余未支付。还款计划意思是让被告2018年5月底前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慢慢还。但被告公司在2018年年底也没有再继续经营了,**现在也找不到人了。因原告之前老板与**相熟,所以没起诉,后面公司换老板,现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与被告技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技嘉公司供应合同约定的产品,被告技嘉公司亦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在《往来欠款个人担保》已确认尚欠货款事实,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就货款情况进行举证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尚欠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技嘉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13486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技嘉公司长期未支付货款,客观上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承担责任问题。案涉合同虽约定了付款时间,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从双方之后签订的《往来欠款个人担保》及还款计划来看,双方对付款期限重新进行约定,但是只明确部分货款金额,无法一一对应,本院视为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不明。被告**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应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技嘉计算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众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486元及利息(以21348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被告佛山市技嘉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2元,由被告佛山市技嘉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