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南昌科技大市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43344526J。
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亮,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豫昊,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联通广场附属楼**信用代码91360106343225922D。
法定代表人:郭良才。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11101087393541811。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461546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币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