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财保182号
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南昌科技大市场******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43344526J。
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亮,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豫昊,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联通广场附属楼**信用代码91360106343225922D。
法定代表人:郭良才。
被申请人: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911101087393541811。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人民币61.46154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农信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信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1.4615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93元,由申请人江西东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乐智昀